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水溝。系爭建物目前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有部分 壁癌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其餘均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7.
本件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賣。
10.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