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查封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有增建,一樓有神壇,到 場轄區警員稱,該建物於112年10月中旬發生火災。據鑑定報告書所載,該建物為一二層樓高頂樓加建之加強磚造透天建物,並於建物一樓前後及三樓有增建之情形,經現場勘查,建物內部保 養維護情形極差,二樓曾於112年底遭火災焚毀,現況二樓無窗戶且未整理,三樓增建部分鐵架 石棉瓦及牆壁部分破損,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現有巷道-自由路)。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編號1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 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 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8.
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面積1樓前約9.47平trial樓後約16.06平方公 尺、三樓56.56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