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相連,土地上有三合院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新化民族街7號)。 前開土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及 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拍定後,就土地與土地上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應 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 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