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11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79地號土地 其上為竹林、雜草,位於褒忠祠側邊圍牆內,圍牆及鐵皮地上物有無佔 用,需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79地號土 地現況則以圍牆圍起,上有樹木竹林,閒置未使用。本件為拍賣土地持 分,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不點交。
2.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12桃市都開字第40847號所 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 住宅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 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