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中和區大華 段28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2巷2弄前方道路。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 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 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 及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 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 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 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