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其自住,且房屋為海 砂屋、嚴重漏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53-1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約位於新竹市南大路 617巷8號建物前,其上有搭建雨遮。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院於114年9月10日函詢新竹市政府有關本件拍賣新竹市南大路617巷8號建築物,是否為 列管之海砂屋。經新竹市政府函覆:「本府因限於人力及專業技術,目前並無提供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之偵測;另查無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如存有疑慮,得自費 逕向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所申請建築物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檢測,本府無相關資料得予提 供」。對於本件拍賣建物是否為海砂屋,本院不為實體判斷,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證,不得於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