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04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道路供通行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5.
30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