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四筆土地相鄰,部分種植果樹、雜木,部分為空地。 據鑑價報告記載,620-
3.
664-1地號土地未臨路,需透過臨地出入。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 自行查證。
8.
依和美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620-8及664地號使用分 區為農業區,620-14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664-1地號使 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 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