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第三人莊OO表示拍賣建物與隔壁72號房屋使用共同之牆壁,二戶建物間有門可相通,拍賣建物有部分為68號。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為鐵皮建物,內部有與鄰宅府安路六段45巷72號相通之情形,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內裝水電良好。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9月19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建物由第三人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建物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3.
拍賣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次拍賣建物占用臺南市安南區幸福段
4.
79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並審慎投標。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