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現場執行時,本件土地位於南江街7巷23號對面之第2個攤位,其上為 廢棄水泥攤位,目前市場荒廢中等語。據112年33630號執行卷(下稱前案),債權人民國112年 5月11日具狀表示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其上有廢棄磚造攤位,鄰人稱此市場已荒廢20餘年 等語。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之使用現況為閒置之市場攤位,並以市場通道出 入。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土地上有攤位坐落,該攤位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