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6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17弄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40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17弄接119巷之L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401─
2.
401─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2號建物大門前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部分401─1地號土地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做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401─2地號土地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參種住宅區);465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443巷13弄29號建物前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標的中
4.
401─2地號土地依據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12年10月4日函覆為64使字第0419號使用執照(62建(松山)
5.
0108號建照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以建築使用之土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劃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玖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