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55之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2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83地號土地為南港區中坡30巷之道路用地;
5.
755之1地號土地為南港區中坡40巷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755之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