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無人居住,為空屋,屋內堆置雜物、廢棄物,無家具裝潢擺設,已斷水斷電,屋內進入各房間皆有壁癌大片,牆壁油漆大量剝落,據估價師現場量測,稱無增建情形,因現場無人居住,查封時為晴天,無從得知是否有漏水情形,現場無法探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無停車位,臨公園路之對外窗2面已毀損,呈通風狀態,地板磁磚隆起。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月17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經查訪多次,該戶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門口也無電鈴,無法查明是否有因火災或地震受損、或為輻射屋、海砂屋及有無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鑑價報告中記載本件土地現況,編號
2.
2土地現為7層樓華廈,拍賣建物為閒置空屋。系爭建物使用現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賠償,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