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員警到場,債務人在場,稱該屋有水、有電,自己居住使用中。一樓雜物堆積,二樓有些許壁癌、很多雜物堆積。拍定 後點交。
2.
本建物係違建,占用土地是否有使用權源,經本院函詢經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 事處,其函覆本建物未與其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占用關係。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 異議。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僅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其 餘單位皆未回覆。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 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