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儉13144甲

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143-3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3.1
  • 54 點閱
  • 0 列管
  • 2024/5/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2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1
保證金:
2.7
總坪數:
14.7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14.7 坪
總現值:
11.6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國麟
陳國麟
法拍專員
經紀業:個人
地 址:致遠一路二段2號八樓之一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143-3地號,面積 145.6 m2,持分 1/3,13.1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5/28,總底價 15.4萬,保證金 3.1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3-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 金一路44號建物部分占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7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43-3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基金一路44號建物部分占用。未來發展潛力較弱」等語。
4.
本件為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 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 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經優先承買後,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各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 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 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坐落建物、定著物,並非本件拍賣 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坐落建物及定著物與系爭 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6.
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143-3地號
145.6 m2 × (1/3) × 2,400 元 - 13.1 萬元
= -1.5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9
2拍 不點交
6.5 坪 / 32 萬
2024/7/9
1拍 點交
35.8 坪 / 612.5 萬
2024/7/16
特拍 點交
29.2 坪 / 112.2 萬
2024/7/17
2拍 不點交
6.5 坪 / 72.3 萬
2024/7/23
2拍 不點交
4.6 坪 / 71.5 萬
2024/7/24
3拍 不點交
1,306.5 坪 / 1,016.9 萬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基隆市安樂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