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214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王茹華稱,現由其與丈夫即共有人 李順億與小孩共同居住使用,惟並未提出占有使用權源如分管契約等證明文件,與乙標2147 號建物間室內有門互通。
2.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王茹華稱有漏水情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 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2143建號建物經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279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 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1月3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1283號函覆,查訪 住戶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月3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2608404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2147建號建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1年12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8972號函覆,96年6月22日曾發生火災,無人傷亡僅建築 物部分受火燒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12月2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 1113070332號函覆,查訪住戶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月 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20528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3.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又係單獨拍賣建物,建物共有人若無 行使優先承買(參法務部99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0999039670號函釋,應以上開土地法共有人 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之優先購買權),則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物 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2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 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有多數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確認優先承買比例等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權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 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