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52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 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 內有水有電,客廳有供奉神明擺有祖先牌位。
3.
本院另於113年1月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地 政人員在場略稱,50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花源一街至花源五街至正信路為新 桃園社區之作落基地。504-3地號土地則為花源一街63號前及左側方向道路之道路用地。
4.
本院另於113年2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警員導往執 行。經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第三人自稱為債務人之妻,其在場略稱,建物無停車位,漏水 嚴重,每個房間均有局部滲水狀況,與債務人及小孩居住於此。另屋內有水有電,客廳有供 奉神明擺有祖先牌位。牆壁及天花板均有嚴重壁癌,滲水痕跡。鑑價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 天花板鋼筋裸露嚴重,疑似為海砂屋。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面積與謄本所載之面積相 同,應無增建情事。
5.
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有漏水痕跡及鋼筋裸露,為本國式鋼筋混 泥土造,屋齡約34年2個月,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