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增改建,無分管車位,前 陽台改為客廳部分使用,客廳、廚房及後陽台有漏水情況。地政人員指界稱:「509-1地號 及50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正信路227巷21弄15號建物西南方約150公尺處,現況為社區 道路;509-2地號位於前開建物東南方約160公尺處,現況為山坡地;509-4地號位於前開建 物東北方約25公尺處之部分空地及21弄37號建物正後方之鐵皮屋有部分占用;509-5地號位 於前開21弄15號建物北方約4公尺處,現況為社區擋土牆。」。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3月27日回覆該址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 隆市消防局於113年2月2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3月8日回 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 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 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 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 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