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係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依據前案函詢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4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3639600號函,標的土地經查鄰地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標示為私設道路,未計入法定空地。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標的土地使用區分為住宅區,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