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履勘時,債務人稱拍賣建物2至4樓係其與母親同住,房屋1樓部分目前出租營業,雖租約已於去年到期未再續約,但有按月繳租金。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建物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六、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