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新臺幣500萬元。
3.
民國113年2月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地號246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同街52之2號建物東北方約493公尺處之土地,使用 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地號246之4土地係位於安樂區基金一路 351號建物(大武崙派出所)西南方約1032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 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本件標的246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 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