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23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 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祖先牌位及神明桌,家具齊全有水有電。該社區國揚大地管理員 在場略稱,該建物沒有停車位。另建物內之牆壁有漏水之情事。鑑價人員在場略稱,屋後陽 台及頂樓均為增建,且有室內梯通往頂樓增建。
3.
本院另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現場有第三人張○○在場略 稱,其自小住居於此,且該屋為其父所有僅係登記於債務人之名下等語。
4.
據民國113年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5.
,建物屋齡約為27年,為 鋼筋混泥土造之第5層,位於國揚大地社區,屋內陽台牆面及平頂有滲漏受潮粉刷層油漆剝 落。屋內部分有壁癌,目前作為住家使用。」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7.
系爭建物第169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3717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8.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 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