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木柵路4段159巷27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3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方約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45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38號東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大部分為墳墓,部分為雜木林;328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東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均為墳墓;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墳墓占用之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32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