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4萬元予有限責任基隆 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鎖匠、估價師、員警至現場履勘系 爭建物,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堆滿紙盒、塑膠盒及生活物品垃圾難以走 動。屋內有水有電,擺有神明桌,屋內無家具,疑似作為倉庫使用。屋內相當陰暗潮濕,牆 壁有璧癌及發霉漏水痕跡,屋內味道惡臭。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4.
依據民國113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trial物,室內寸步難行,屋齡 約54年11個月。」等語。
5.
本件僅拍賣867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於基隆市仁愛區延平段1014地號土地(國有土地),然 該建物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系爭建物與1014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 (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六)本件僅拍賣867號建物。系爭建物占用地(即基隆市仁愛區延平段101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867號建物與1014號土地間, 有地上權、典權或土地租賃等法律關係存在時),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 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 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