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5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墓園現場人員稱:「債務人之塔位位 於金寶塔B1,編號為B南50671號,未使用」。依估價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為金寶山塔 位,編號金寶塔地下層塔位,距金山市集約6公里」。另據第三人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12年8月7日函覆本院稱:「債務人持有該公司塔位編號為B南50671,係未使 用。」。
3.
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惟現在 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塔位使用權,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上開不動產與塔位使用權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8.
本件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塔位使用權合併拍賣,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得否使用、是否需繳納管理費、過戶費或其他費用,應買人均應於投標前自行向塔位管理機構查明,拍定後如有爭議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