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又查無債務人實 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函查警局、市府回函,應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因113年4月3日發生 嚴重地震,故有無因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