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5月1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第三人潘O官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之一樓,自113 年3月起即由伊向二房東黃O祥承租經營肉圓店,不清楚房東為何人,亦未簽立租賃契約;另據 共有人楊兆綦之配偶在場陳稱:該建物無地下室;另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之一樓後方及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