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8年3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為巷道用地;113年3 月2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係龍成路175巷60弄之道路,供 通行使用、兩旁停有機車。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切確位置以鑑界為據。
2.
依113年3月5日鑑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標的目前 供巷道使用(龍成路175巷60弄)。
5.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