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844及6159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11月1日查封時及112年11月10日勘測時發現2844及6159建號建物為第三人即坐落土地所有人陳慧娟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六、615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284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2月2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66602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