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3日經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鎖匠及轄區員警至現場,敲門無人應 門,請鎖匠開門入內。債務人開門,並稱系爭房屋現由其自住,無增改建情形,陽台改為室內 使用,無分管停車位,另一陽台連接巷道有一鐵板平台連接,亦可出入,債務人稱係由前屋主 所設置。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 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偵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紀錄中;基隆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