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鎖匠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後,鎖匠開鎖進 入,客廳有安置神明及祖先牌位,有人居住,房屋有多處漏水跡象,客廳、臥室天花板多處油 漆剝落,有壁癌,有增建。前次執行經本院函詢轄區警局該建物使用現況,警局陳報該建物由 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中。
3.
4102建號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6 月20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030788號函,查本府違章建築處理資料,尚無旨揭建物違章建築核 定拆除紀錄等語。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 函覆該建物目前非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 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清查相關案件資料,未發現非自然死 亡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 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42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