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31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3號建物後方,為3號建物之增建建物所占有使用;標的31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信義區虎林街164巷5號建物後方,為5號建物之增建建物所占有使用,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32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信義區虎林街164巷13之2號至19之2號建物(同路段巷9之1號至19之1號建物)前方之巷道,現為道路使用。上開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2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069號函所示,標的
4.
314及322─1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415號使用執照(65建(松山)
5.
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3第3項之區分建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6.
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3號、5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時,應以物權效力者為優先。如性質相同,如法律有定其順序,依法律之規定。如法律未定其順序,亦無先後之分者,則由其等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與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