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任 ○○,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金 一路44號建物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7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號碼基金一路44號建物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未來發展潛 力較弱」等語。
4.
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