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51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29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藍○○。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拍賣程序係債權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指定價額續行拍賣程序。
4.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並擺有家具trial氣,室內天花板及玻璃屋搭建處均有 漏水滲水之情事。債務人及其丈夫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第4樓、第5樓並無往外擴建,均 是其自行以玻璃屋搭建,室內面積與謄本所載之面積相同,至於露台地面則以木板裝修。 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丈夫居住使用」等語。另據鑑價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第四樓、第五 樓與室內平面圖之面積相同,應是債務人自行以玻璃屋搭建以遮蔽風雨。另債務人之夫在 場略稱,停車位現作為堆置雜物之用,車位每月並無額外管理費或清潔費,均與管理費一 併計算,管理費目前一個月約莫新台幣2000元。」等語。
6.
5層,第1層、第2層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應買人投標前,務必注意!
7.
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屋齡約24.67年,建物為鋼筋混泥土之第
8.
5層,建物鑑定價格已包含停車位」等語。 (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 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