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16─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
3.
20─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2月25日號函覆,為80使字第0054號使用執照(77建字第058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