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0地號及3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西北方15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