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trial,據地政人員指出28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下稱34號建trial15公尺處,上為 雜樹林;287地號土地位於34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288地號土 地位於34號建物北方25公尺處,上為雜樹林;289地號土地位於34號建物西北 方1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trial行查明注 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trial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trial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trial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