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9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右側,供耕作使用(種菜),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96地號土地之農作物、作物收取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 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留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