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父親向第三人購買,建物屋頂係鐵皮棚架搭建,下雨時會滲漏水等語。建物占用之43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該 署北區分署於113年2月16日函復稱其未就434地號土地與債務人訂有租賃契約,係無權占用等 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2019建號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建物坐落 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 權優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5.
201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11月1日函覆稱2019建號建物係位於一 般空地之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