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暫編1007建號建物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標的為伊居住,門前及屋內雜物甚多。3樓有部分油漆剝落。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債務人均表示無此情形。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對於海沙屋、輻射屋、凶宅等特殊情形,已以 網路查詢方式,查無勘估標的相關記載資訊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暫編100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6.
本標暫編1007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田寮段186-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