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28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trial門入內,客廳擺有神明桌,久無人居住使用,沒水沒電。無停車位。另建 物因潮濕有壁癌之情事。
3.
本院另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是否有增建部分。經地政人員在場略 稱,此件建物並無增建情事。
4.
據民國113年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屋齡約為40年,為鋼筋混 泥土造之第4層。」等語。
5.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