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之建物係位於同段373-35地號土地上, 現場為一雙併二層樓建物,其有兩間共用門牌號碼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惟本件所拍賣之 不動產即
2.
10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面對雙併建物之左手邊那間(邊間),右邊那間建 物非拍賣範圍。查封現場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但左右兩間建物室內打通且 共用樓梯,又經巡視屋內有嚴重壁癌、漏水,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屬實,又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建物依現況 點交。□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右邊那間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
4.
拍賣方式:分別標價、合併1標拍賣。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10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