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履勘現場,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係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 無分管車位、無增改建。」。頂樓突出物係供佛堂使用,屋頂天花板有多處漏水嚴重現 象,屋頂突出物無室內梯,係由公共樓梯進出。另據鑑定報告記載:「部分有漏水狀況, 現況為住家使用中,457公設建號有登記屋頂突出物,現況作為神明廳使用。」。另據基隆 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8日函稱:「457建號主要用途…突出物一層為樓梯間及瞭望室、突出 物二層為水箱。…」。經陽光加樂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3年2月2日函稱365建號頂樓 之佛堂為該戶之專有部分等語,惟457建號屬共有部分,365建號是否有上開管委會所稱之 專門使用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回覆該局並無相關建檔資料庫,無法提供是 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 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9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 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 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 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 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7.
trial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