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95年4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周○祿不在場,其父親周○德在場稱:「係 自己使用」。於112年9月14日履勘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係無人居 住狀態之空屋,已無水電,留有少量廢棄物,後陽台屋頂有鋼筋裸露之情況;另據地政指 界稱:「860地號土地位於本件建物1樓門口之既成巷道。」,8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 用地。另據前案估價報告記載:「房間及後陽台鋼筋祼露。」。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之 情,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1月27日回覆經以警政系統查詢及派員現地查訪,皆 無法確知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2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 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24日回覆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或地震受損建築物,應 以專業鑑定單位檢測為準;本院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 時性,拍賣標的如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或其他足以影響拍賣標的 (如輻射屋)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445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拍定人應自行負擔拆除風險。4451建號係就未登記之陽台部分所為測量。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賣標的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