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共有人吳聰煌在場,稱其係債務人的叔叔,目前由其居住中。屋 內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皆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